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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
我是一个体户,开了一家名牌服装店,经常因为资金问题需要借款,向金融机构贷款很不容易,手续复杂、时间长还要托人,贷款利息说是不高,其实费时费力也花钱,所以我干脆向私人借款,五万、十万的很快借到派上用场,有钱马上还给人家,明显比贷款方便、合算,虽然利息高一点(三分)。借钱时我们双方好像很保密,生怕别人知道,我不知道我们之间这种借款和三分利息是不是合法,听说法律规定公民之间借款利息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请予以法律解答。 大品牌服装店 贾德利
贾老板: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民)发(1991)21号通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虽然没有直接界定高利贷与一般借贷,但是说明了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而且这个司法解释一直延用下来,司法实践中也如此执行。
可是200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存贷基准利率,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既然银行贷款利率没有了上限,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指导性意见,在实践中就没有具体办法规范和界定所谓的“高利贷”了。即使适用“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02‰至12.83‰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的”规定,民间贷款的上限也达到了51.32‰。如此看允许五分多的民间利率,就意味着承认所谓“高利贷”的合法存在。
以上介绍的是现行的法律和规章以及法理分析,供你参考。
(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 马忠良)
编辑:胡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