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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交纳的购房定金能否要回?

http://www.zgdx.gov.cn 来源:德兴报 日期:2008-2-22 9:19:35

马律师:
    
      2007年1月5日,我丈夫与我们德兴的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定购协议》(即认购书),约定我们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一套,并于同日向开发商支付定金两万元整。不久,我们夫妻俩到开发商的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发现合同中增加了许多附加条件作为补充协议,其中,补充的条款有许多是不平等的,对购房人的条件很严格,但是对开发商的要求确实模糊,而且存在许多“高级”、“高档”等抽象词汇,无从清楚确认,更谈不上合同保障。因此,我们要求修改合同条款,要求开发商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示,遭到拒绝。

  双方经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协议,我们因此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二万元整,但仍然遭到拒绝。 

  请问律师:我们交纳的购房定金能否要回,如何处理此纠纷?谢谢。 

                                                                                            花桥金矿 谢敏丽

谢女士:

  购房定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就失去了定金所有权,无权索要定金。接受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这样,当事人为避免受定金制裁,从经济利益上考虑,也能促使自己认真履行,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 

  对于购房双方来说,定金的风险防范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开发商来说,可以防止购房人恶意毁约,造成销售损失;对于购房人来说,可以防止开发商因房价上涨等原因毁约,或弥补一定的合同损失。 

  综合本案案情,争议焦点在于定金罚则是否应当适用,即定金罚则适用条件的问题。针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定金罚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可见,在处理前述案例中的购房定金争议时,对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理解至关重要。该“事由”主要包括: 

  1、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2条的规定,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 
  2、如果双方对于认购书中未确认的其他购房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对于买卖任何一方而言都不视为违约,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那么开发商就应把定金全部返还购房者,不应以此为由“没收定金”。 

  可见,本案中的开发商拒不退还定金的做法并非实施定金罚则,而是于法无据的行为。

  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卖双方时常通过《商品房认购书》等形式约定“定金”。而后在因为种种原因不能达成买卖协议时,是否应当退还定金,是否应当实施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往往在买卖双方之间不能形成协议,大量的购房定金纠纷就此产生。建议在遭遇定金纠纷时,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处理方法,或者委托律师调解和处理纠纷。( 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 马忠良律师)




编辑:胡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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