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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机构: 我省在省和各设区市及部分县(市)均设立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不设救助站的地方,当地民政部门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 二、 办事规程: 1.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况: (1)本人身份证; (2)年满60岁老人、不满18周岁未成人、残疾病患者;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3. 救助管理人员对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救助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求助人说明原因。 4. 救助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3)对在救助期间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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