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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退休人员养老金查询

http://www.zgdx.gov.cn 来源: 日期:2008-7-29 10:19:27

德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查询
办事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办事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年第1号)
办理条件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对外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材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持户口本、身份证、照;
4.其它资料。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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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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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会保险局审核;
2.经审合格的,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时限
 
办事地点
社会保险科
联系电话
13970933293    0793-7522793
监督电话
 
电子邮件
 dxsbj7522793@126.com
备    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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