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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
我的居住地房屋座落于德兴市银城镇老城区,出门的道路和房屋四周阳光都好,但是现在隔壁地块被房地产开发商做起了房屋开发生意,我家南面现在竖立了一幢高楼挡住了我家房屋的阳光,我不知道怎么办,到什么地方投诉,请律师告诉我现在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天门山居民 余有阳) 余先生:
日照标准是指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我国规定最低标准住宅间距应该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向阳的窗户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而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呼吁采光权立法的完善:
一,“采光权”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在立法中体现出来。采光权不仅仅应体现为物权,从某种程度上讲应当归纳到人身权的范畴。采光权是与人类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的权利,是人在居室中对阳光充分需要的权利。采光权不是谁赋予的,而是作为人来讲与生俱来且必需、必要的权利。采光权对于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价值是不能用简单的数字和经济来衡量的。
二,在采光权侵权的认定问题上,只要新建建筑和设施的遮挡缩短了原来建筑的采光时间,原建筑权利人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就应当认定侵权成立。至于新建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非法建筑,是不是符合建筑间距的要求,不应成为认定民事侵权的标准。
三,对于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数额,可以确立一个简便和合理的标准,即以采光权受侵害后的房屋的价值与受侵害前的房屋价值之差额作为赔偿标准。
四,强化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从根本上杜绝采光权侵害的发生。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对价值大小的判断也趋于“市场化”,采光权作为一项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权利一旦被侵害则是长远的事宜,而短期的小额赔偿是不能挽回所造成的损失的。因此,应当在侵害发生的前期便要避免其发生。这需要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的双重重视!
总之,随着采光权案件的日益增多,法律空缺面临的尴尬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的今天,我强烈呼吁尽快完善采光权的立法,更好地维护采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 马忠良 )
编辑:胡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