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9-14 8:50:00,来源:中国铜都德兴网,已被179人阅读,转发请注明出处:中国铜都德兴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参照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产字〔2007〕2号)和《上饶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核,并经市农业产业化经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一)企业类型。

    企业分三种类型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1、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无银行贷款的应由各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

    2、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

    3、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的优先。

    (五)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能力。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应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法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五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德兴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德兴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产品质量检验、科技成果、商标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或地理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

    2、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名牌(农)产品或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农业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市级龙头企业推荐名单。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行文上报企业名单、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材料按照第四条认定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

    (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认定市级龙头企业。

    (三)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本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在德兴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发文公布本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本市级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前,分别填报《本市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2月5日填报上年全年数据,8月5日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经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被监测的本市级龙头企业按第五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本市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本市认评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讨论审定。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本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在德兴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级龙头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或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市级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对其本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胡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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