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9-9-29 16:03:00,来源:中国铜都德兴网,已被713人阅读,转发请注明出处:中国铜都德兴网
                        (经2009年7月27日德兴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字[2007]35号)以及《德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由政府运作改为市场运作,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通过改革,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的原则;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坚持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补贴对象

    符合我市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保障对象。

    三、补贴标准

    在考虑我市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测算,确定补贴标准。2009年度补贴标准为每户29700元(测算方法为:商品房单位建筑面积所含土地出让价值300元/平方米加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的各项规费123.72元/平方米,乘以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上限70平方米)。

    今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市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五、房源保障

    由市房产管理局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提供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选购。

    六、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安排,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

    (二)申请登记。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保障对象),可在方案公布的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德兴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收入证明。应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有关部门出具材料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2、住房情况证明。应提供房产管理局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并附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危房户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B级以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证明。

    3、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申请人是烈军属或劳动模范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议审查。参照《德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原则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评议审查。审查通过的发放德兴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

    (四)自主购房。通过审查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应在取得补贴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市城市规划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房或二手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所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五)发放补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时,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到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办理补贴发放手续。保障补贴不得发放现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与开发商或二手房原产权人进行结算支付。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自发证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八、其他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参加公开摇号只取得轮候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本方案实施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

    (二)建立举报重奖制度和诚信申报制度。实行举报重奖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重匀。实行申请人诚信申报,对冒领补贴者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给予重处。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制定操作指南。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胡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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