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4-27 10:37:09,来源:中国铜都德兴网,已被475人阅读,转发请注明出处:中国铜都德兴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茅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市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德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


                                                 德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进程,整合《德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德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德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探索新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整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张网”,按照“六统一”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让全市人民更多、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

    以实现全民享有均等化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着力解决城乡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和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整合“三张网”,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城乡居民国家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0%,力争达到80%。

    三、保障内容

    1、统一缴费标准。鉴于2011年城镇居民个人自缴费用已缴,从2012年起,统一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后为每人每年50元,城镇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不变。遇上级政策调整,个人缴费标准亦作相应调整。

    2、统一住院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三级医疗机构及上饶市外医院起付线为3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

    3、统一补偿比例。新农合补偿比例参照城镇居民补偿比例,即超过起付线的一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为90%;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为80%;三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为60%;上饶市外转院补偿比为50%。城镇职工补偿比例不变。

    4、统一门诊慢性病补偿种类和标准。将门诊慢性病补偿种类中新农合9种、城镇居民16种、城镇职工17种统一调整为17种,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肾功能不全)、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糠尿病合并症、肝硬化、三期及以上高血压、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血友病、慢性晚期血吸虫病、慢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类风湿关节炎、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等17种。按照5000元-15000元不等标准统一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慢性病报销封顶线;城镇职工补偿标准不变。

    5、统一补偿封顶线:将城镇居民住院补偿封顶线3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封顶线4万元和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5万元统一调整为5万元,按个人当年实际累计补偿金额计算。

    6、统一财政资金保障。为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工作顺利推进,因客观原因而引起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由市财政据实增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基础和基层工作,强化服务平台建设,把各项政策与实际相结合,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2、做好舆论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把宣传发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保障均等化政策,宣传材料要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

    3、全力协调配合。财政、卫生、人保、医保、农医中心和有关经办机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落实补助资金,完善基金管理,并配合人保、卫生部门制定财政补贴配套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卫生部门要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将均等化工作纳入日常考核指标体系,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制度。

    五、其它

    1、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统筹基金支出,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2、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本政策亦随之作相应调整。

    3、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人群享受的政策待遇不变。

    4、市人保、卫生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5、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胡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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