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和《上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饶府办字[2009]151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德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及办事流程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及上级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凡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市民都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但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除外。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办理,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通知的要求在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和学校办理参续保手续。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2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代缴。中央、省、市等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个人缴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对城镇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更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校大学生,按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五、待遇水平
1、门诊家庭补偿金。按成年人25元、未成年人25元的标准划入。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也可抵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统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种数量、种类和报销标准。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暂定为以下1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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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慢性病病种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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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
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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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 |
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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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障碍性贫血 |
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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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金森氏综合症 |
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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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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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
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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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硬化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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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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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友病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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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晚期血吸虫病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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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高血压病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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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并发症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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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肝炎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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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支气管炎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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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风湿性关节炎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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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需要全程化疗的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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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脑血管后遗症 |
5000元 |
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住院报销比例。
3、调整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院)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300元。补偿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市外转院5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实际报销金额)为50000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逐步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4、未成年人风险补偿。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者,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未成年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六、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2007年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且不享受补缴年度的财政补助。
七、本《细则》由市人保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九、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