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大病和慢性病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4-29 8:32:02,来源:中国铜都德兴网,已被81人阅读,转发请注明出处:中国铜都德兴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德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实施意见》的精神,减轻参合农民因患门诊大病和慢性疾病长期门诊治疗的经济负担,合理解决门诊大病和慢性病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补偿。根据《德兴市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德府发[2010]16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病种:

    (一)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脑卒中后遗症共7种(类)。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肝硬化、精神病、血友病、慢性晚期血吸虫病、三期高血压病、糖尿病并发症、慢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结核病需要全程化疗的共10种(类)。

    第三条  门诊大病和慢性病申报确认程序。

    (一)申报门诊大病和慢性病所需资料:

    1、新农合证、户口簿、患者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2、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三名以上医师签字)

    3、近期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阳性诊断检查报告单,和近期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出院小结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申报条件:

    下列门诊大病和慢性病必须具备相关条件者才可申报

    1、脑卒中后遗症:指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肝硬化:处失代偿期或者腹水,或者胃底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等门脉高压症等硬指标;

    3、三期高血压病:必须具有靶器官损害的合并症,如胃、脑、心脏眼底视网膜等靶器官合并症;

    4、慢性支气管炎:指有严重并发症的,如肺心病、肺性脑病等;

    5、类风湿关节炎:指功能活动明显受限。

    (三)确认程序:

    1、参合患者凭以上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农医所填写门诊大病和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农医所做好登记并及时将资料上报市农医中心。

    2、市农医中心每季度组织门诊大病和慢性病专家评审小组的专家对参合患者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参合患者由市农医中心发放门诊大病和慢性病就诊卡。就诊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门诊大病和慢性病补偿程序

    (一)门诊大病和慢性病补偿均纳入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二)门诊大病和慢性病补偿所需资料:

    1、新农合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2、门诊大病和慢性病就诊卡;

    3、公立乡镇卫生院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发票原件与认定病种治疗密切相关的诊疗复写处方。

    (三)补偿程序

    参合患者携以上补偿资料到户口所在乡镇农医所办理补偿手续,农医所按规定进行审核补偿并在新农合证上如实记载补偿情况。

    (四)补偿标准

    门诊大病和慢性病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住院补偿起付线及补偿比进行补偿,各病种补偿封顶线如下:

门诊大病和慢性病病种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恶性肿瘤
150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150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
15000元
帕金森氏综合症
15000元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5000元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15000元
脑卒中后遗症
15000元
肝硬化
5000元
精神病
5000元
血友病
5000元
慢性晚期血吸虫病
5000元
三期高血压病
5000元
糖尿病并发症
5000元
慢性肝炎
5000元
慢性支气管炎
5000元
类风湿性关节炎
5000元
结核病需要全程化疗的
5000元`

 
    第五条  医疗管理

    (一)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就诊参合患者身份,实事求是地诊断门诊大病和慢性病,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发票、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处以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门诊大病和慢性病就诊卡不得出借、转让他人,一经发现,将取消门诊大病和慢性病补偿待遇,参合患者虚开倒卖或浪费药品的,将追回补偿款并取消其全户新农合补偿资格。

    (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自负费用不予补偿。

    (四)使用《德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药品的费用不予补偿。

    (五)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不予补偿;治疗认定补偿病种以外疾病的诊疗费用不予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由德兴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德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德农医字[2008]07号)同时废止。
编辑:胡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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